合同雷点频踩,游戏联运方应注意的风险点提示

罗斯基 2020-12-18
联合运营是网游行业重要的合作方式之一,网游联合运营协议更是网游公司最常接触的核心业务合同。然而,在实务中,联运合同的履行纠纷层出不穷,版权金和预付分成金支付的时间节点和条件屡起争执、CP方(研发方)提交的游戏版本几经测试、修改,久久未达商业化运营要求、游戏产品虽投入正式运营,但运营收入式微,入不敷出、游戏产品涉嫌侵权,运营方规避风险成本巨大,诸如此类雷点运营方频频踩中,要避开这些“坑”离不开合同条款的保障,下文将就两个风险点来讨论一下如何通过设置具体合同条款降低或规避风险。


一、产品质量隐风险,交付、责任条款如何提供保障?

在运营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困局:CP方久久不提供游戏包,一直难以收回投入成本,又或者提交的游戏包经过反复测评、修改均不能通过验收,上线运营遥遥无期,拉锯战愈演愈烈,长此以往,联运方可能会因为游戏产品的质量劣质,不符合要求,惨遭运营收入的亏损。

上述情形出现的主要情况,归根到底是由于具体合同条款没有代入具体的服务情景,过于形式化,无法解决合同实际履行产品质量的潜在风险:服务提供方往往以仅约定行为方式、不承诺量化结果的形式提供合同模板。对于违约情形、解约情形等只有蜻蜓点水的泛用式条款,未做任何具体细化。这极有可能导致,联运方发现研发商提供的游戏产品却无法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挑出对方明显的违约行为,无论是依照现行的《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抑或是根据2021年1月1日即将正式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前述立法所规定的约定和法定解除权均形同虚设。

同时,由于依照前述泛化的合同规定,后续游戏版本一直未通过测试不影响部分预付分成金已按期支付,且由于测评、修改的时间和次数没有明确的规制,修改质量标准模糊不清,多次修改不符要求拖延游戏上线运营,缺乏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条件的约束,违约条款、解除条款形同虚设,过于形式化的条款约定导致联运方陷于与CP方周旋的困局,CP方的表面配合行为虚耗联运方的时间与精力、金钱,战线过长,大量的投入难以得到运营的回报。对此,笔者建议,可分别在交付条款、责任条款、解除权条件条款以及预付分成款的退还方面作具体设置。

1.具化交付条款

首先,在交付条款的设计上,应该将产品质量的合格标准予以数值具化,如在北京九九乐游公司与思杰乐创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在《群侠传》游戏的交付条款中对交付版本、时间节点、相关阶段性版本都作了明确的要求,而且明确赋予了联运方提出修改意见要求研发方重新提交的权利,因此当研发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IOS版本以及经过多次修改仍未通过联运方验收时,法院判决才可依照上述量化标准认为研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应在交付条款中,明确约定各项标准。


同时,也应在研发方提交封测版本后,将优化和提交时间在合同得以具体数值的体现,也须规定当研发方提交的游戏版本经联运方测试提出修改意见后,提交修改版本的期限、须符合的硬性要求以及修改版本须具备形式和实质要件等,以避免研发方对整个游戏上线进度的恶意拖延。虽然,游戏产品的质量有时候无法具化为极为明确的量化指标规定,但是在条款的设计中,仍可尽量在双方对交付的游戏产品是否符合验收标准无法定论时,为联运方留下足够的主动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约定联运方有认定各版本合格标准的话语权。

2.细化违约赔偿责任条款

此外,网游联运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拖延或拒不交付游戏产品或修改版本,抑或多次修改后仍不符合联运方要求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例如,联运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研发方迟延交付游戏产品以及在联运方提出返修意见后,拖延修改版本提交时间时的违约赔偿金条款,具体可约定为“每逾期超过X天,按照预付分成款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在设置违约金条款的同时,笔者建议设置损害赔偿条款:也即当违约金无法覆盖研发方因迟延交付或瑕疵交付给联运方造成的损害,应约定CP方额外承担联运方承受的间接或直接损失,具体损害赔偿标准可参照合同订立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来敲定。

3.赋予单方解除权

再者,笔者还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研发方超过一定期限情况下交付游戏产品或者重新提交修改版本时,且经多次催告,拒不交付时,或多次修改仍不符合要求时,联运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以及“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具体步骤。在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后,联运方即可通过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游戏的继续研发和成本投入,及时调整游戏运营计划,以便及时止损。

4.处置预付分成款

至于合同解除后,该类情况下的预付分成款是否应退还?不妨可参照实务判例的做法,如蔡力与陕西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支付项目合作金的目的是为了享受上线运营后玩家充值带来的利润分红,该目的只能在开放服务器后才能实现”,因合作游戏未能正式上线运营,所以应当退还。此时判决退还预付分成金的考量理由是合同的目的是否实现,在该类游戏无法正式上线的情形下,研发方拒不按时提交游戏产品或者提交不符质量要求的游戏版本,以致联运方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条款的设计上,可参考判决考量因素,约定预付分成款应当退还。

因此,交付验收条款和违约条款的设计应该有利于联运方把控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并防控授权方交付不能或不符合要求的风险。


二、已上线运营的产品营收情况达不到预期,合同终止时如何预先将联运方损失降到最低?

上文提到研发方拖延提交或提交劣质游戏产品,以致无法投入运营,那么当游戏重要版本通过测试,最终上线运营后,运营情况却远不如预期,营收微薄,正如上文所述,泛化式的条款难以规避或降低联运方在尽最大努力投入推广、运营的情况下,仍需遭受巨大损失的风险,笔者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如第一类情形的处理,应细化违约条款和合同解除条件,以最大化降低损失,其中解除条件条款可约定如下:无论是否有预收分成款(或版权金),仍应加入诸如“如连续3/4/5个月的流水低于XXXX万元人民币时,运营方有权解除合同”等条款。

那么,在合同得以解除后相关预付分成款又应如何处理?不妨稍稍参考一下实务中产生相关纠纷时法院的判决处理,条款的设计在尽量规避和降低风险的同时,考虑到无法避免进入诉讼的程序后,如何较大机会得到法院支持。


实务判例中,如在喀什百思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vs北京雷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因认定双方在运营《修真界》游戏过程中都有一定责任,法院因此酌情判定CP方承担90%的过错责任,返还部分预付分成金额。


再如,在北京魂世界vs创梦天地等合同纠纷案中,《天降-近卫英雄传》游戏发行方主张实际收益和CP方承诺及已支付的预付分成款金额差距过大,法院予以支持,判决退还部分分成款。前述案件法院考虑到双方过错及公平责任原则,对联运方要求退还以支持,因此约定该种情形下对预付分成金的退还约定可参照前述考量因素来设计,如考虑实际收入与已支付的预付分成款的差额,双方在研发运营中过错责任分配,来设置分成款应退数额所依据的计算比例。

来源:罗斯基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wiMcyazAjUvJ0B7BTIA_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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